信託如何處置不良資產?

 

 

傳統的不良資產處置主要是資產管理公司進行,主流方式仍然以債務重組、債務置換、訴訟追償等為主,而這些運作方式從人員、時間、經驗和專業上更加符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特色,信託參與的比重會預期較小。

信託入市後的參與模式主要以債轉股、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合作、參與不良資產處置基金等模式為主流,其中,直接轉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合作、參與不良資產處置基金,這幾種介入方式各有差別,本質並不是運作模式,而是信託前期對不良資產業務的介入方式,但又必然屬於實際運作的一部分,故此與其他運作模式未加區分,並列予以分析。

 

不良資產直接轉讓模式及建議

1、定義

不良資產直接轉讓模式是收購主體對不良資產支付購買款項,然後進行處置清收的方式。這種模式的效果只是導致不良資產所有權人的變動,不良資產的所有人由原來的債權主體變更為收購主體。轉讓後,還需要收購主體繼續進行處置。

2、適用情形和交易結構

不良資產直接轉讓是傳統類的不良資產經營模式,主要適用於債權人打包出售的不良資產包,屬於資產管理公司最常採用的處理不良資產的手法。

3、直接轉讓不良資產後的處置情形

一般情況下,不良資產收購往往指的就是直接轉讓模式,是進行不良資產處置其他模式的起點,也是進行不良資產清收的起點。如收購後可進行債轉股、不良資產證券化等。

信託公司在介入收購的前期營銷階段,就要通過考察形成對不良資產處置模式的認識,針對不同資產包質量的多種處置策略。

①債務重組。協助債務人引進戰略投資者、清理業務條線並優化業務結構,完善公司治理,幫助提升債權或股權的價值以提高投資回報;

②對於提升價值較小、地區分散、質量較差的資產,採取最小化處置成本,實現盡快處置;

③其他可行的處置策略有:

“以股抵債或以物抵債”,通過協議或司法裁決獲得用於抵償債權股權或實物資產,適用於有償還意願、沒有現金償付能力但持有質量相對較好的股權或實物資產的債務人;

“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處置”,適用於自行處置難度大、成本高的資產,例如消費類貸款;

“正常清收”,指債務人按照原貸款合同的條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適應於債務人有還款意願、並具備還款能力的情況;以及“訴訟追償”等。

針對不同類型的不良資產,直接轉讓後的處置手段主要分為:收購處置類業務、收購重組類業務和債轉股業務。

(1)收購處置類業務。

信託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等處置主體)按賬面原值的一定折扣收購不良資產,在資產分類的基礎上進行價值提升,然後尋機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債權回收,從而獲得收益。

處置主體以公開競標或協議轉讓方式從金融機構批量收購不良資產包,以實現不良資產回收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結合不良資產特點、債務人情況、抵質押物情況等主客觀因素,靈活採用不同處置方式,包括階段性經營、資產重組、債轉股、單戶轉讓、打包轉讓、債務人折扣清償、破產清算、本息清收、訴訟追償、以物抵債、債務重組等。

對於提升價值較小、質量較差的資產,處置主體通常會將各類資產重新組合,形成適合市場需求的資產包,通過拍賣、招投標等方式打包出售,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處置、最小化處置成本。

對於強週期行業中規模較小、綜合實力較差的企業,通過集中打包方式出售。此類企業數量龐大,在行業中核心競爭力較差,且多數不符合國家“供給側改革”的戰略方向。

即便行業復甦,企業也缺乏必要的資金和技術實力脫困。因此,針對此類企業可選擇打包出售,通過集中訴訟、資產保全、拍賣等方式對債權進行最大限度地回收。

 

(2)重組類業務。

收購重組類業務是最重要的收入來源,是指處置主體收購原債權人資產後不直接處置,與債務人或其關聯方達成相關重組協議,重新約定還款條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形成較高重組溢價。主要適用於具備產業整合價值的企業,以產業盤活帶動債權盤活。

 

積極意義表現為,通過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債務重組,積極對接國有和民營渠道盤活資產,並提供相應資源及資金支持。經濟下行週期是產業整合的黃金時期,優質企業將藉助強大的產業實力和較低的融資成本迅速擴張。

信託公司業務發展亦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充分尋找和介入產業整合的浪潮,將資源引入產業集群,輔以對優勢企業的“投貸聯動”,在化解不良資產的同時,亦完成了對傳統經營模式的革新。

 

(3)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手續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有形或無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

①不良資產處置中涉及的資產置換,往往是指債務置換。

在資產置換中,應注意資產價值評估的公允性,嚴把資產評估關,防止串謀或欺詐。在資產置換中,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資產權屬是否清晰,債務置換的很多涉及破產、職工安置等,權屬短時間內無法清晰,信託參與後的實際操作障礙較大,法律風險點也較多。

實踐中,即使是普通不良資產處置中的債務置換也很難操作,信託參與不良資產處置也不能像資產管理公司一樣,享有政策性優待,故可以判斷此種模式的可行性不強,至少不會成為主流模式。

4、直接收購模式的考量因素

決定是否收購某項不良資產及報價時,主要要考慮如下因素(根據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經驗):

①現金回收預期;②資金成本和投資回報;③預期處置期限;④競爭對手情況與競爭形勢;⑤在不良資產包所在地區和行業的相對競爭優勢。

信託公司可以參考資產管理公司的一般做法,根據不良資產包的特點採取不同的處置手段(包括:債權重組、債轉股、資產置換、以股抵債、以物抵債、正常清收、訴訟追償、出售、資產證券化和委託處置等,以及上述多種處置方式的組合)。

5、典型案例

在不良資產直接轉讓模式中,信託公司扮演了類似資產管理公司的收購角色。當前行業內尚無信託公司直接收購不良資產的案例,但在理論上是可行的。

假設某信託公司了解到S集團因短期流動資金緊張無法償還銀行到期貸款,信託公司經與銀行、S集團協商,達成收購剩餘債權協議,並對債權進行債務重組,重組後債務人仍為S集團。

如在投後管理中債務人仍無法按期還款,信託公司可以依法處置抵押物,向債務人、保證人資產追索。這種案例情形是理論上的模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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