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已年滿二十歲之自然人,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入會費(次)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年費新台幣3,600元。
二、企業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協會審核,並於核准後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入會費新臺幣3,000元,於入會時繳納;年費15,000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如欲成為本會贊助會員可來電洽詢相關程序。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4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3人、常務理事3人、理事長1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備註:1.理事名額不得超過35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取者之三分之一。為符合法定最低人數,且免會議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理事名額至少9人,監事名額至少3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
2.理事名額在9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備註: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條文修正如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3人、監事會召集人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1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