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繳納如遇困難 提供擔保可先移轉部分遺產

發佈單位:工商時報 譚淑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2月8日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應納稅額較鉅,一時繳納現金有困難,而遺產內又無銀行存款,如果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台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台幣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5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5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會因為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770253.html 

摘要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應納稅額較鉅,一時繳納現金有困難,而遺產內又無銀行存款。 
  • 如果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 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會】因為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 

 

  • 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前提: 

1.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擔保品 

2.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 

3.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