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交易節稅,留意兩限制

為活絡藝術品拍賣市場,去年《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法,增訂文物或藝術品等透過展覽、拍賣活動,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採分離課稅。南區國稅局提醒,一、適用對象僅限個人;二、自行創作的藝術品,並非財產交易所得,不能採用分離課稅,屬性為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官員表示,透過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台舉辦展覽及拍賣活動,交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依據文獎條例規定,可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由文化藝術事業於給付成交價款時,從6%的利潤率中扣繳20%稅款,免併入綜合所得申報。但要留意,此項節稅優惠僅限個人才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藝術品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過去要併入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並依照5%至40%的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不過,修法後個人可用分離課稅,達到節稅效果。官員表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收入,以成交價額的6%視為所得,再依20%稅率扣取稅款。舉例,拍定價1,000萬元的藝術品,只要繳12萬元(1,000萬×6%×20%)所得稅,實質稅率一律為1.2%。 

    此外,國稅局官員提醒,如果藝術品是個人自行創作,那麼在交易時就不能使用分離稅制,因為拍賣自行創作的藝術品所產生的所得,應列入執行業務所得,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計算所得的方式為,藝術品拍賣價格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依5%至40%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果無法列出實際成本,則依照減除規定費用標準的推計所得。 

    國稅局官員說明,以202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來看,類別為書畫家或美術工藝家的藝術工作者,包含畫家、雕刻家、多媒材藝術家等,申報必要費用從30%至62%不等,可依照實務狀況扣除申報。 

    舉例,若某書畫家將個人作品以新台幣200萬元拍賣,則可以將60萬元(200萬×30%)扣除後,併入綜所稅申報。 

 

藝術品買賣採分離課稅注意事項 
項目  說明 
分離課稅僅適用於個人  藝術品交易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由文化藝術事業於給付成交價款時,自6%的利潤率中扣繳20%稅款,實質稅率一律為1.2%,不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自行創作之藝術品不適用財產交易所得  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列入執行業務所得。其計算所得之方式為,藝術品拍賣價格扣除各項成本及費用後,依5%~40%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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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