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掉遺產稅還有贈與稅!她過世前1個月變更要保人,59張保單價值逾6千萬…4子女遭課重稅

 

變更要保人是將保單的價值、各項權利移轉給新要保人,性質上屬於贈與行為。一名太太自覺不久於世,一次將59張保單、超過6,070萬元的保單價值移轉給4位子女,然並未申報贈與稅。4名子女雖以「借名」、「信託」行為為由主張免負贈與稅納稅義務,仍遭國稅局、法院層層打臉

莊姓老母在民國80至89年間,以自己為要保人、莊姓兄妹4人為被保險人,向壽險公司投保高達59張保單。104年5月,莊母將59張保單的要保人,分別變更為兄妹4人,截至變更日止,59張保單的保價金合計為6,070萬0,648元,保單移轉後並未申報贈與稅。

同年6月,莊母不幸死亡,國稅局查核時發現該筆資產移轉,依照兄妹4人受贈財產的價值比例,核課135萬~176萬元不等贈與稅款,稅金合計超過600萬元。

兄妹4人雖已繳完贈與稅,但因不滿課稅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卻未獲變更,共同提起訴願也遭駁回。4人只好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4人敗訴,4人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此次判決將原判廢棄,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更審判決書紀載,莊姓兄妹等4人主張,母親變更要保人是基於「財產信託」的目的,以兄妹4人為受託人,將保單的財產移轉給4人管理。4人須依母親信託意旨,負責繳納保費維持59張保單效力,保單若有生存保險金孳息,將優先用於繳納保費,如有剩餘再用於投保新保單,將資產傳承於後代。

4人辯稱,此變更要保人的行為,性質上屬於母親的消極信託行為,或至少屬於「借用兄妹4人名義」的借名行為,並非贈與,依實質課稅原則,既無實質上的無償財產取得,自不應課徵贈與稅。

但國稅局反駁,莊姓老母生前將59張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兄妹4人,是將其原來享有可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保單價值的權利,以及可用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可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要保人權利,轉由兄妹4人繼受,59張保單經原要保人莊母及新要保人兄妹4人親自簽名,即有允受的意思表示,贈與行為成立。

法院採信國稅局主張,並指出契約變更之後,兄妹4人基於新要保人的地位,也都如期繳納後續保費,足認兄妹4人已有允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行為已有效成立

因此,法官認定莊母將59張保單的財產價值無償給予兄妹4人,並經4人允受,構成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的贈與,於法並無違誤。全案可再上訴。

文章來源:風傳媒

 

本會專家見解

一、保險理賠不算遺產,本來就沒有遺產稅,結果因為生前轉移要保人,視同贈與,220萬以上課贈與稅,補稅不罰。
二、假如59張保單保價6,070萬,假如保價和保額差不多,四名子女平分,每人約1,500萬,也沒超過保險扣除額3,330萬,也不用課所得稅。
三、原本不用遺產稅也不用所得稅的保險理賠,可能因為子女的錯誤觀念或其他人錯誤引導(要保人、受益人同一人,免最低稅負),將原本要保人變更,被視同贈與課稅。
四、依遺贈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因該筆財產已課贈與稅,且贈與稅的金額超過遺產稅,故不再課遺產稅。
五、依兄妹4人稱變更要保人為財產信託,若兄妹同時為受託人和受益人,已違反信託法第34條,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建議要做保險金信託,可以找銀行信託部等金融機構辦理。)
六、若無償更動保單要保人,保價金超過220萬,贈與人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就需要主動至國稅局申報辦繳納贈與稅。因贈與人已身故,依遺贈稅法第7條規定,改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七、拿6,000萬課600萬不算多,只是少拿,若欲做資產傳承規劃,事前多詢問,可以多省600萬,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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