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善用所得稅協定 有效降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台灣企業如果有自33個所得稅協定國來源所得,應提前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課稅或上限稅率規定,以免溢繳稅款無法扣抵,如一般國家股利扣繳稅率多為20%以上,但適用租稅協定可降至10%。

為營造外資來台投資環境並強化國際競爭力,我國已和33個國家與地區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所謂所得稅協定為雙方國企業與個人在對方國當地有所得時,只要事先申請即可「先繳後退」減免所得稅負擔,而實際扣繳率,則按照雙方協定。

以台商在協定國收入來說,除適用較低稅率外,另可依照其憑證回台抵減在協定國已繳的所得稅額,有效避免雙重課稅。

反之,如果是台商在非協定國有收入,若當地稅負比台灣高,則台商回台申報,也僅能依繳稅憑證抵減當地所得,溢繳稅負無法獲得退稅。

在所得稅協定國之中,如印尼、法國、英國、奧地利、比利時、日本、丹麥、甘比亞、吉里巴斯等,股利、利息與權利金皆為10%扣繳率。其他國別則是個別訂定或是設定特別產業類稅率,例如台商不動產投資公司在德國獲配股利、德不動產企業在台股利,其扣繳率為15%以下。

舉例來說,我國A公司2018年直接投資印尼子公司,獲得股利收入新台幣1千萬元。依印尼當地所得稅法規定,其股利收入需繳所得稅約200萬元。

惟我國與印尼已簽署所得稅協定,因此A公司可適用台灣與印尼雙邊所得稅協定,避免遭雙重課稅並降低稅負,A在當地可適用股利稅率10%,即為先繳新台幣200萬元稅額再獲得退稅款100萬元。

此外,A在當地繳稅憑證也能回台扣抵營所稅額。因A在印尼收入為1千萬元,回台申報營所稅按20%稅率課稅,原本需課200萬元營所稅,但A可依照當地完稅100萬元憑證抵減營所稅額,只需繳剩下的100萬元稅額。

(時報資訊)

文章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