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昨(25)日表示,透過保險移轉的方式將資產移轉給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且如果變更日在原要保人死亡前兩年內發生,還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許多父母進行保險規劃時,一開始會以自己為要保人,負擔繳納保險費用,等到子女長大後,再透過變更保險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予子女,此時要留意稅事。
事實上,民眾投保保險時,有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三種身份,官員解釋,許多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身份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也可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不過,如果是變更要保人,屬於財產無償移轉,要保人必須按變更日該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母親A女士購買6年期的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B小姐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在保單繳費期滿前,A女士在今年變更要保人為B小姐,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800萬元,因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且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因此A女士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按總額800萬元申報贈與稅,在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556萬元,而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時,依照10%稅率課徵,因此A女士須繳納贈與稅55.6萬元。
官員解釋,如果A女士變更要保人為女兒B小姐,又在變更兩年內離世,那麼女兒B小姐仍要依規定申報遺產稅,但已計算的贈與稅可依規定扣抵。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記得檢視被繼承人生前所有保單,確認生前是否有變更要保人,若有,要記得詳查是否有申報贈與稅、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等,以免因短漏報挨罰。
此外,官員提醒,除了變更要保人屬於財產贈與行為,無償替人購置財產、替無行為能力者購置財產、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等,都以「贈與」論,皆要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