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自明 (112) 年起實施台版「受控外國公司」(CFC 制度)
會計師提醒,當境外公司同時符合四種條件將構成 CFC
其中個人 CFC 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稅務居民必須在 113 年 5 月申報 112 年個人所得稅時
依持有 CFC 股權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建郎表示
OECD 明 (112) 年起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
以防堵跨國企業在低稅負地區設立「受控外國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
因應 OECD 的最低稅負制,行政院已鳴槍開跑
包括營利事業與個人 CFC 制度全都將在明年上路
其中個人 CFC 制度對於符合條件之我國稅務居民 (含一課稅年度居留達 183 天的外國人)
必須在 113 年 5 月申報 112 年個人所得稅時
即應依持有 CFC 股權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葉建郎表示,當境外公司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將構成 CFC
包括: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超過 50% 或具有重大影響主導能力」
*「境外公司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 CFC 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超過台幣 700 萬」
*「無實質營運或非實質營運收入」。
葉建郎說明,在 CFC 制度實施前,將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盈餘分配至 CFC 者
國內股東因尚未取得 CFC 分配之股利,尚無所得稅課徵問題
但自明年起,透過 CFC 轉投資的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雖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盈餘只分配至 CFC,但符合條件的國內股東仍應計算應課稅的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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