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資格者(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3,600元。
二、企業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企業會員;入會費新臺幣3,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5,000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4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3人、常務理事3人、理事長1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備註:1.理事名額不得超過35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取者之三分之一。為符合法定最低人數,且免會議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理事名額至少9人,監事名額至少3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
2.理事名額在9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