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賺的,該算誰的?當婚姻走到盡頭,財產該怎麼分?離婚後,你(或對方)有多少時間可以爭取「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
「這張存證信函就是準備在離婚後兩年的時效消滅前,對妳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看來,對方所提一場訴訟,勢在必行了喔。」律師眼神在那張存證信函跟女子臉上來回看著。
「哪有這種回馬槍?那我不是被耍了嗎?」她語氣多了一絲慍怒。
這名女子老早就預定了下午的時間,會前還千吩咐萬交代,一定要預約兩個鐘頭以上開會。
準時走進辦公室後,女子攤開手上一紙存證信函,還有一疊電子郵件列印稿,憤恨說道:「律師,你有碰過天下最無恥的男人嗎?我現在就秀給你看。」
「怎麼了?電話中妳不是說,已經離婚了嗎?」律師一臉狐疑。
「是啊,我們離婚都快兩年了,當初我早就知道他有小三了,也攤牌過,每次都說不會再犯。他還是一再偷吃,嘴也不擦乾淨。」
律師尷尬地笑了笑,「那你說天下最無恥是怎麼回事?」
「你看這存證信函,竟然離婚都快兩年了,現在來說要分我財產的一半!講什麼『夫妻剩下什麼財產跟分配』什麼東西的。真是有夠不要臉!」
接過那張存證信函,律師搖搖頭問:「當時離婚時,沒有要他或雙方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那是什麼?我不懂。當時他願意賠我一百五十萬元精神賠償,還有我威脅那隻狐狸精要去她公司揭露她介入別人家庭後,就來我面前下跪道歉,然後賠我八十萬元。我不想跟這種男人虛耗,孩子我也不爭了,看他能怎麼養,那時他拿來一張說是律師擬好的協議書,我就簽了,當場也拿到錢,沒人跟我講什麼『剩餘財產』的。」
她說完,一臉茫然。
「這張存證信函就是準備在離婚後兩年的時效消滅前,對妳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看來,對方所提一場訴訟,勢在必行了喔。」律師眼神在那張存證信函跟女子臉上來回看著。
「還哪有這種回馬槍?那我不是被耍了嗎?」她語氣多了慍怒。
「是有可能啊。我問妳,妳婚後累積增加的財產比他多嗎?」
「婚後確實有棟房子A登記在我名下,市價一千多萬,頭期款三百萬是我爸媽把婚前登記在我名下另一棟房子B出售後的資金出的。後面的貸款,是用我名下帳戶定期繳納,領到年終獎金,也會一次多還掉一點。」
「那他呢?」律師問。
「他喔,都沒有不動產,但我記得他愛做股票,離婚前,帳戶裡應該有個七、八百萬。」她說。
律師皺著眉頭,似乎忖思著什麼。
「律師,還有你看這些是我收到存證信函以後,寫信去罵他的信件,他竟然毫不羞恥到這種程度,說他離婚時名下已沒有什麼積蓄,還說婚後他送我的鑽戒他現在想分。另外有一次我因為在公司被性騷擾,經過調解後所得到的賠償二十萬元,他也要跟我分。你看這還是不是人?」
「看來離婚當時,可能有高人指點,他早就將存款脫產光了,還養這案子養了兩年,時效將屆,再來告妳。」律師推推眼鏡說。
「那……難道沒救了嗎?法律就保護這種爛人嗎?」她焦急地問。
律師說:「沒關係,妳來找我不是就要解決問題的嗎?」
「是啊,還曾聽說『您』曾經當過家事法庭的法官,一定能幫我的,對吧?」不知不覺間,律師發現這位當事人對他的稱謂,從「你」改成「您」。
「好,我們還有一個小時,我慢慢分析給妳聽。」
T A K E A W A Y
法律重點
Q: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
A: 台灣一般夫妻很少有人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故夫妻財產制就依照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之規定。而依民法一○三○條之一之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婚後財產。
舉例來說,假設:
女方婚後取得財產一千萬元,繼承取得財產二百萬元
前夫則有現金五百萬元,但負債三百萬元女方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八百萬元(計算式:一千萬元-二百萬元=八百萬元),繼承取得財產不記入。
夫之婚後財產則為:二百萬元(計算式:五百萬元-三百萬元【負債】=二百萬元)而兩人上述計算之差距則為六百萬元(八百萬元-二百萬元=六百萬元),平均分配結果,男方得向女方請求三百萬元(六百萬元除二,為三百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設計,基本上是對於配偶在婚姻中互相扶持、分工、家事勞動的貢獻給予正面的評價,因為有一方在家事分工、勞動的貢獻,才讓另一半無後顧之憂地累積婚後財產。所以,另一方增加的婚後財產,才成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對象,對於婚後財產增加較少之一方,能向另一半請求。
而實際之計算方式,則應就夫及妻個別之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將兩者之差距,平均分配。
Q:剩餘財產分配一定要離婚時請求嗎?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自離婚時起兩年內應及時行使其權利。
Q:夫妻一方死亡,也是剩餘財產分配之原因嗎?
A: 目前實務見解大部分採肯定說,生存配偶可先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然後再進行遺產繼承。
Q:我父母親贈與給我,以及我受繼承的財產都需要納入分配嗎?
A: 繼承取得、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在受分配之列,因為這些跟他方的家庭貢獻無關。(無償取得的財產,可能也是跟別人「看你可愛」比較有關,而跟配偶他方沒有關係。)
Q:另一半離婚前故意脫產,造成分配不到,怎麼辦?
A: 另一半在離婚前回溯五年內所故意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應歸回計算,但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例如:扶養親屬等等。
在案例中,如果前夫故意在離婚前,將帳戶內之金錢大筆移轉出去,透過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之證據,可以證明故意脫產的話,即可主張歸回計算。
Q:因為個人因素得到的「精神賠償」(慰撫金),對方可以要求分配嗎?
A: 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並不能夠分配(民法第一○三○條之一)。
另外,什麼是慰撫金?慰撫金指權利或法益遭到侵害所受的損失。而損害可分為兩類,一為財產上之損害,一為非財產上損害。所謂非財產上的損害,乃是相較於得以金錢加以計算的財產上的損害,實務上傾向認為非財產上的損害係屬於精神上之痛苦,即為慰撫金,而學說對於慰撫金定義乃是指權益被侵害所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或肉體痛苦),所支付之相當數額之金錢,旨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慰撫其痛苦。
這種慰撫金也是因為個人因素所取得,而跟配偶他方的貢獻沒有關係。所以,案例中,女方若因性騷擾得到慰撫金二十萬元,他方是不能主張列入分配的。
本文摘自悅知文化《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